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警惕“股市黑嘴”“非法荐股”“场外配资”及相关“黑群”“黑 APP”

瑞银证券提醒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股市黑嘴”“非法荐股”“场外配资”及相关“黑群”“黑 APP”等非法证券活动。

一、非法证券活动模式

(一)“股市黑嘴”

“股市黑嘴”是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影响股票价格或交易量,甚至操纵市场等牟取非法利益的机构和个人。请警惕“股市黑嘴”及为其提供相关便利的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庄家等。行为模式主要包括:

  1. 编造、传播证券虚假信息。主要指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2. 蛊惑交易。主要指传播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 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3. 抢帽子交易。主要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
  4.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二)“非法荐股”

“非法荐股”是指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请警惕无资格荐股机构和个人及为其提供相关便利的媒体和互联网平台等。行为模式主要包括:

  1. 网络直播荐股。主要指创建或利用互联网平台开设股票直播室,以“主播”“播主”“圈主”等名义荐股。
  2. 微博、微信荐股。主要指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以“股神”“大 V”“老师”等名义荐股。
  3. 软件荐股。主要指通过销售荐股软件,提供股票投资分析意见、买卖时机建议,预测股票价格走势等。
  4. 培训荐股。主要指通过推销“投资者教育”“炒股”课程,举办炒股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荐股。

(三)“场外配资”

“场外配资”是指以高于投资者支付的保证金数倍的比例向其出借资金,组织投资者在特定证券账户上使用借用资金及保证金进行股票交易,并收取利息、费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动。请警惕配资中介机构、软件开发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账户出借人和借用人、资金提供方等。行为模式主要包括:

  1. 系统分仓模式。主要指配资中介机构利用账户分仓系统将证券账户拆分为若干虚拟交易子账户,并提供给投资者进行股票配资交易。
  2. 出借账户模式。主要指配资中介机构将自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提供给投资者进行股票配资交易。
  3. 虚盘配资模式。主要指配资中介机构利用虚拟股票交易系统组织投资者进行股票配资交易,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和资金并未实际进入证券交易系统。
  4. 点买配资模式。主要指点买人(即资金需求方)提供股票交易策略,投资人(即资金提供方)提供配资资金和证券账户,双方经配资中介机构撮合后进行股票配资交易,并按约定分享投资收益。

(四)“黑群”“黑 APP”

“黑群”“黑 APP”是指为开展“股市黑嘴”“非法荐股” “场外配资”等违法活动,行为人借助微信、QQ、微博等工具创建群聊或开发上线 APP 应用,用于宣传、引流或招揽客户,甚至直接从事相关违法活动。请提高警惕,加强风险意识。

二、法规政策与责任追究

(一)关于“股市黑嘴”责任追究

  1. 编造、传播证券虚假信息。有关机构和个人违反《证 券法》第 56 条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应依据《证券法》第 193 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据《刑法》第 181 条规定以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2. 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有关机构和个人违反《证券法》第 55 条第一款第(五)(六)(八)项规定,通过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或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应依据《证券法》第 192 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据《刑法》第 182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等有关规定,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非法荐股”责任追究

根据《证券法》第 120 条、第 160 条第二款以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 3 条等规定,只有依法取得相应业务经营资质的证券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以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对未经批 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以证券公司名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依据《证券法》第 202 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其他名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依据《证券法》第 213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据《刑法》第 225 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场外配资”责任追究

  1. 系统分仓、出借账户、点买配资模式。根据《证券法》第 120 条规定,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营业务, 未经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场外配资” 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证券融资融券业务,配资中介机构、软件开发公司等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 以系统分仓、出借账户、点买配资等模式从事“场外配资” 及相关活动的,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当依据《证券法》 第 202 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据《刑法》第225 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 虚盘配资模式。配资中介机构、软件开发公司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开展虚盘配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第 266 条等规定以诈骗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3. 出借或借用账户。有关机构和个人违反《证券法》第58 条规定,出借自己证券账户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依据《证券法》第 195 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 证券公司参与。证券公司参与“场外配资”或为“场外配资”提供证券交易通道等相关便利的,应当依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法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关于“黑群”“黑 APP”责任追究

根据《证券法》第 56 条第三款规定,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黑群”“黑 APP”,应分别依据《证券法》第 193 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据《刑法》第 181 条规定以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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